大连市发明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大连市发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大连市各界发明者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是由大连市热心和支持发明创造事业的单位和积极从事发明创造的职务和非职务发明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一切活动中,将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坚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调动群众中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发掘和支持发明创造人才、引导和推动发明创造活动,维护发明者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大连市科技局、大连市总工会及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为:
(一)    引导、鼓励和扶植广大会员及各界群众积极参加和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推动群众性发明工作的广泛开展;
(二)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明创造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并适时汇集、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    交流发明经验,研究和探索发明规律;
(四)    维护发明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
(五)    开展发明咨询服务工作和多种形式的发明宣传展览活动,沟通发明信息,促进发明成果的开发、转让和应用;
(六)    推举发明创造人才,宣传、表彰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发明者以及支持、资助上述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七)    宣传普及发明创造学知识,提倡兴办发明学校(或发明创造培训中心),促进创造力的开发研究活动;
(八)    建立同兄弟省、市发明协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友好联系,向国家发明协会推荐我市在发明活动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参加国际发明展览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其中对发明创造活动有特殊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及外籍人士,协会可聘为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意愿;
(三)    经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或经协会会员介绍;
(四)    下列人员可优先吸收为本协会会员:
1.    国家发明奖、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2.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生产建设中有创造性成就。或在重大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中有显著成绩者;
3.    从事和支持发明工作及致力本协会活动人员
4.    热心创造发明并取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工人、农民、军人、学生和青少年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发给批准入会人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的支持、资助、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交纳会费;
(二)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向协会提交有关文章、资料及国内外科技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及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罢免委员;
(三)    审查通过协会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    审定与协会活动有关的其它重大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连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大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推选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吸收会员、设立办事机构、聘任机构负责人、制定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工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四)    未受过任何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大连市科技局、大连市总工会审查,并经大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团体法人代表,并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    发展健全协会组织,指导和协助分会开展活动。推荐发明创造人才和优秀发明成果,向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建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单位、组织、个人捐献;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严格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在协会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代表大会通过的十五日内,经大连市科技局、大连市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大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其财、物须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解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3月

大连市发明协会